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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明勇,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1年3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