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明勇,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1年3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