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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起与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44号原告:张起,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段希尧,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奕志,院长。委托代理人: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小彤,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起诉被告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已减免收取。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