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伍修德、闻田、肖遥、伍小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庆月,该公司安全负责人。被告伍修德,男。被告闻田,男。被告肖遥,男。被告伍小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伍修德、闻田、肖遥、伍小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曹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蔡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