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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伍修德、闻田、肖遥、伍小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庆月,该公司安全负责人。被告伍修德,男。被告闻田,男。被告肖遥,男。被告伍小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伍修德、闻田、肖遥、伍小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英山县雷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曹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蔡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