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19号原告卢某,男,汉族。被告石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