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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卢赛与兴隆县广播电视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赛,兴隆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卢赛。被执行人兴隆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戴志强,台长.本院在执行卢赛与兴隆广播电视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赛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30裁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