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晓文与程晓文、舒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晓文,舒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73号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程晓文。被告舒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晓文、舒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