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西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曹祥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西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曹祥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406号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西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秀兰,该社理事。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曹祥春,居民。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西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农金社)与被告曹祥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金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祥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金社诉称:2014年4月22日,我社与曹祥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曹祥春向我社借款3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农资,资金使用费为月费率11‰,于2015年2月22日前偿还全部本息,逾期还款则按资金使用费50%计收罚费,并承担我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当日,曹祥春立据向我社借取了3万元。该借款到期后曹祥春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现要求曹祥春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约定资金使用费、罚费以及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原告农金社为主张其权利,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4月22日农金社与曹祥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2、2014年4月22日曹祥春向农金社出具的社员借款凭证一份。被告曹祥春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农金社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被告曹祥春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农金社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认为,原告农金社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农金社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14年4月22日,曹祥春因购农资之需,其作为借款人与农金社作为出借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曹祥春向农金社借款3万元,资金使用费率为月11‰,于2015年2月22日前偿还,曹祥春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愿意按资金使用费50%向农金社支付罚费,并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当日,曹祥春立据向农金社借取了3万元。该借款到期后,曹祥春未能按约还本付费,农金社经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农金社系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在社员之间吸纳与投放资金、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业务的社团法人。农金社作为出借人与其社员曹祥春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农金社依约向曹祥春交付了出借款项,履行了出借人的合同义务,曹祥春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偿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资金使用费、罚费,故本院对农金社要求曹祥春归还互助资金3万元及资金使用费、罚费及诉讼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农金社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律师费的具体金额及已实际支付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祥春偿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西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约定的资金使用费、罚费(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2月22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6.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西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曹祥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曹妮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