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宇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罗晓龙。被告:蔡养。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罗晓龙、蔡养、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后收取441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张 励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文燕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