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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蒲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