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蒲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