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月明与陈俊杰、卢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04号原告杨月明,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俊杰,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卢龙龙,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明与被告陈俊杰、卢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月明负担。审判员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