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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祥云建材经营部、邵宏强与邵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祥云建材经营部,邵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祥云建材经营部。业主:周文祥,男,汉族,1960年10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宾虹路359号江滨小区*幢*单元***室。被告:邵宏强。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祥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邵宏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乐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乐太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同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全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祥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61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