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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雷艳平诉被告祁东县民政局、第三人唐卫洲婚姻登记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11号原告雷艳平,女,……。委托代理人申雅生,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东县民政局,住所地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助元,该局局长。第三人唐卫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艳平诉被告祁东县民政局、第三人唐卫洲婚姻登记无效一案中,原告雷艳平以本案争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艳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艳平负担。审 判 长  旷 鹃人民陪审员  肖艳丽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聪翀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