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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艳艳与张耕博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艳,张耕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艳被执行人:张耕博申请执行人刘艳艳与被执行人张耕博离婚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白洮民一初字第2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耕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艳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