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唐文华、艾自有与怀化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文华,艾自有,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张雅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华,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自有,男,194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怀化市天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44819604-8。法定代表人舒清富,男,局长。原审第三人张雅雅,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唐文华、艾自有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张雅雅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本案来看,上诉人唐文华、艾自有与刘才任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年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该院(2009)方执字第153-2号执行裁定虽在被上诉人给张雅雅颁证之后才作出,但该裁定书已经载明涉案房产经过拍卖公司三次拍卖,而拍卖系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后的后置处理程序,可以证实涉案房产拍卖前已被中方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事实。张雅雅原审提交的答辩状则证实了该院采取查封措施的时间在2010年1月前。被上诉人在此之后给张雅雅颁发怀房权证鹤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对二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产生了实际影响,故二上诉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享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以二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怀化市鹤城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何志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