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70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青岛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洲、梁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海洲,梁维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928-1号原告青岛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维平,职务总经理。被告李海洲。被告梁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洲、梁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所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