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辉诉被告延津县榆林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辉,延津县榆林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小字第1号原告张志辉。被告延津县榆林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原告张志辉诉被告延津县榆林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王文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