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岱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