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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岱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