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桂芝与杨洪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芝,杨洪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251号原告杨桂芝,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被告杨洪庆,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杨桂芝与被告杨洪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芝,被告杨洪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芝诉称:我与被告系姐弟关系。因被告当时没房住,我有一座承租房空着,我便让被告搬进该房屋借住。被告入住后,该房屋拆迁,且拆迁公司给了拆迁款,我与被告商量后,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给我4万元作为补偿,我也表示同意接受,可当时被告只给了我2万元,剩余2万元写了欠条,承诺两年内还清。可还款期已到,被告却迟迟不给我,也不与我商量此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房款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洪庆辩称:我给原告2万元钱是事实,其他都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给原告这2万元钱,就没有这事,原告提供的条子都不知道是哪儿弄的。原告起诉不是事实,我给过原告2万元钱,是现金,是在房子没拆迁之前给的,原告把拆迁房屋的地址都写错了,我是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给原告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桂芝与被告杨洪庆系姐弟关系。2013年1月28日,被告杨洪庆书写欠条,载明:今欠房款贰万元整,两年内还清。到期后,被告杨洪庆未还款,故原告杨桂芝诉至本院。另查,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表示欠条并非其所写,当庭表示申请鉴定,后又表示放弃鉴定的申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洪庆书写欠条,且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不应拖欠。故对原告杨桂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洪庆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洪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桂芝人民币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杨洪庆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