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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保献诉张振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献,张振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195-1号原告张保献,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振红,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张丰普,巩义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献诉被告张振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