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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吴中央、许爱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6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立,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中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温县,公民身份号码:×××3058。被执行人:许爱华,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22。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吴中央、许爱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中央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吉大支行帐号62×××5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爱华在交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账号62×××3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三、划拨被执行人吴中央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吉大支行帐号62×××5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四、划拨被执行人许爱华在交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账号62×××3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