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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德江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从上饶老火车站坐客车来到广丰区商城。在商城菜市场门口,田某看到被害人杨某上衣口袋里有一部手机,于是就跟着杨某,当杨某蹲下来买菜的时候,田某迅速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杨某的手机从其上衣口袋里夹了出来,得手后田某立即离开现场。15时左右,田某流窜到白鹤畈菜市场,寻找盗窃目标,公安民警觉得其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问,并从其身上查获一部白色OPPO手机和一把镊子。后田某被带到公安局,在民警的讯问下,田某交代了盗窃手机的事实。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菜市场扒窃,盗得一部白色OPPO手机,价值89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田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四至六个月拘役。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从上饶老火车站坐客车来到广丰区商城。在商城菜市场门口,田某看到被害人杨某上衣口袋里有一部手机,于是就跟着杨某,当杨某蹲下来买菜的时候,田某迅速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杨某的手机从其上衣口袋里夹了出来,得手后田某立即离开现场。15时左右,田某流窜到白鹤畈菜市场,寻找盗窃目标,公安民警觉得其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问,并从其身上查获一部白色OPPO手机和一把镊子。后田某被带到公安局,在民警的讯问下,田某交代了盗窃手机的事实。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明其在广丰区商城菜市场盗得手机一部,后在白鹤畈菜市场被抓获的事实。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其在广丰区商城菜市场被盗手机一部的事实。3、鉴定意见,证明被盗OPPO手机价值898元的事实。4、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进行询问的经过的事实。5、物证,证明被盗物品以及作案工具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明广丰区公安局民警巡逻至白鹤畈菜市场门口时发现被告人田某形迹可疑,立即上前盘查,并缴获OPPO手机一部和作案用的镊子一把,经带回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被告人交代其扒窃手机的事实。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手机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8、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扒窃现场情况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田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的事实。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田某出生于1976年9月20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菜市场扒窃,盗得一部白色OPPO手机,价值89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并查获OPPO手机一部和镊子一把,经带回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被告人田某即交代其扒窃手机的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扒窃的手机已缴获并返还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翁国华人民陪审员  胡玲玲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