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乔晓钟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晓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乔晓钟,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乔晓钟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晓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晓钟诉称,2015年1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上注明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2.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XX向原告乔晓钟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乔晓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还款时间2015年1月14日;借款人:XX,2015年1月10日。”2015年1月14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2015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证明,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上述款项之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清偿债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XX偿还原告乔晓钟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一婷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