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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余石强与郑丽珍、倪元兴、郑承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石强,郑丽珍,郑承焰,倪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余石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郑丽珍,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郑承焰,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倪元兴,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余石强与被执行人郑丽珍、郑承焰、倪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被执行人倪元兴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7座105单元于2011年11月22日注销转移。被执行人郑丽珍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18号楼801单元于2013年5月13日注销转移,罗源县凤山镇瑞都花园1号楼1115单元于2012年7月19日注销转移。被执行人郑承焰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妈祖新村55座306单元于2002年2月4日注销转移。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2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