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曹庭基与陈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庭基,陈水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曹庭基,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水生,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庭基与被告陈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庭基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庭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丽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