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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曹庭基与陈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庭基,陈水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曹庭基,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水生,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庭基与被告陈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庭基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庭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丽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