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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大妞诉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民委员会、刘爱霞、李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大妞,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民委员会,刘爱霞,李文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77号原告赵大妞,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法定代表人邵国辉,该村委主任。被告刘爱霞,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文俊,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赵大妞诉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民委员会、刘爱霞、李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大妞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大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大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大妞负担。审判长  杨叶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亚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