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洞桥分社申请执行唐仕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洞桥分社,唐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836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洞桥分社,住所地简阳市养马镇天华街***号。负责人熊富强,主任。被执行人唐仕全,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洞桥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仕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简阳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唐仕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唐仕全的存款、房产和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唐仕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有个人存款6560.88元,本院依法对唐仕全的该款进行了全部扣划,该款除去执行费680元外,余款全部支给了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唐仕全在外务工,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8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