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与被告李洪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李洪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王新,男。被告李洪印,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注册号(分)210000004931543。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新与被告李洪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撤回对被告李洪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新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来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