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冉定玉与赵思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定玉,赵思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冉定玉,男,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赵思翠,女,汉族,初中文化。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思翠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冉定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赵思翠向申请执行人冉定玉支付损失款16237.48元;(二)执行费1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思翠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冉定玉16237.4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冉定玉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