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监利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华。委托代理人刘亮。被告监利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培政。委托代理人王其林。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原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监利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达成了共识,故原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先莉审判员 程建清审判员 匡爱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