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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郁三阳与被告张四义、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三阳,张四义,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46号原告:郁三阳,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四义,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所律师。被告:张磊,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三阳与被告张四义、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郁三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三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