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XX线、黄岸清等与谢建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XX线。申请人黄岸清。申请人黄金梅。被申请人谢建军,1969年8月7日日出生。申请人XX线、黄岸清、黄金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建军驾驶的桂L×××××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XX线、黄岸清、黄金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线、黄岸清、黄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桂L×××××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活封),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赠与、隐匿或毁损等行为。申请人XX线、黄岸清、黄金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培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