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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栋与张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栋。委托代理人孟建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愉。委托代理人邓学平。原告张栋诉被告张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栋诉称,原告妻子时某与被告均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并在淘宝网上注册店铺,其中原告方店铺名为“雷欧美肤”、注册人“时某”、登记昵称“rabbitws”,被告店铺名为“秘色草植物护肤”、注册人为“张愉”,登记昵称为“十九楼看月亮”。2013年10月1日,被告使用其淘宝账户在淘宝网论坛“淘帮派”上发表了名为《雷欧真相大解密》的网帖,公开指名道姓污蔑原告“跟踪偷窥、导致被告设计师流产、污蔑举报”并附原告照片。被告上述诽谤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传播范围广泛,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及精神伤害。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在“淘帮派”网站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愉辩称,双方纠纷的起因是原告及其配偶时某经营的上海雷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欧公司)被行政处罚,张栋作为该公司股东为报复而到苏州对被告方进行跟踪、偷窥和骚扰,张栋的行为代表雷欧公司。雷欧公司以《雷欧真相大解密》网帖内容侵害其商誉为由起诉被告一案业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且判决对于上述网贴中涉及原告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评价,故原告另行再提起本案诉讼属恶意重复起诉。《雷欧真相大解密》网贴内容完全属实,其中原告跟踪、偷窥行为系被告、被告代理人及被告员工亲眼所见,亦有被告方报案及民警调取的监控为证,不存在侮辱和诽谤,被告方发帖目的是向自己的客户进行解释、澄清,消除原告方造谣诽谤和骚扰所导致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属自力救济行为,主观上非以侵权为目的,且该网贴系被告代理人撰写并使用被告的淘宝网注册名所发,故被告主体亦不适格。另在前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亦未认定《雷欧真相大解密》网贴中有关原告的内容构成侵权,对此原告方未提出上诉,故相关判决效力可及于本案。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栋与其妻子时某系雷欧公司股东,时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并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为“雷欧美肤”的店铺,登记昵称为“rabbitws”。被告张愉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为“秘色草植物护肤”的店铺,登记昵称为“十九楼看月亮”。2013年10月1日,“十九楼看月亮”在淘宝网上发布题为《雷欧真相大解密》的帖子,其中涉及原告内容为“雷欧长期以来抄袭我们的文案,对我们进行造谣诽谤!我们一忍再忍,盼望有天她能悬崖勒马,回归公平竞争,但其将我们的忍让视作软弱,得寸进尺。其老公张某8月31日到9月3日特意从上海来到苏州,盘踞在我们公司对面酒店,拿望远镜对我们进行偷窥,我们的设计师因此受到惊吓,先兆流产性出血……”、“……五、跟踪偷窥污蔑举报9月2日苏州工商部门因为接到雷欧实际经营者之一、时某老公张某的举报,来我店进行检查,举报的内容那叫一个夸张、离谱。不久后,苏州药监部门接到同样举报,来我店进行检查。我们深信,公民据实举报是他的自由和权利,而政府则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客观的调查。但是对于那些捕风捉影、毫无根据的污蔑,我们断然不能接受,政府也不会随之起舞。尤其令人气愤的是,我们的设计师因为看到有人在对面偷窥,受到惊吓,出现先兆流产性出血,至今仍在卧床保胎。通过报警查询登记记录及监控,发现此人正是张某。”。上述第二段文字后附有原告在被告方所称酒店内的监控录像截图,截图中对原告眼部进行了遮挡。现因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上述网贴内容指称原告跟踪偷窥导致被告设计师流产及指称原告污蔑举报,系属对原告的诽谤,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审理中,被告提供了用视频拍摄复制的原告于2013年9月3日进入酒店的监控录像,对此原告认为,上海及苏州相近且酒店属对外经营的公共场所,原告入住该酒店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跟踪偷窥的事实。另查明,2014年7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雷欧公司诉张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同年12月作出判决,认定张愉在系争《雷欧真相大解密》网贴中指称雷欧公司“冒充顾客,逃取配方”、“成分可疑,危险重重”、“抄袭文案,移花接木”等相关事实缺乏依据,构成对雷欧公司声誉或商誉的损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就上述判决,张愉已提起了上诉。在该判决审理查明部分表述:“5、关于‘跟踪偷窥,污蔑举报’的部分,张愉主张上海雷欧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某的配偶张栋在2013年9月3日住在张愉公司对面的酒店,并对公司员工的行为进行偷窥,并导致公司员工宋某受到惊吓出现‘先兆流产’迹象,并提供当日酒店的视频及医院的病历加以证实。庭审中,张栋承认当天确实住过该酒店,但未能对入住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另在该案2014年9月4日庭审中,雷欧公司及被告均确认系争《雷欧真相大解密》网贴已删除。再查明,2013年9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根据群众举报对雷欧公司违法生产化妆品等行为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雷欧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013)沪奉证字3929号公证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奉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被告的主体问题。首先被告主张涉案网贴系其丈夫撰写并发表,但并无证据加以印证,其次该网帖系以被告个人注册的淘宝网店铺店主网络用户名所发,涉及的内容也均为被告店铺经营过程中因同行竞争而发生的纠纷,即使网帖的撰写及发表系被告丈夫所为,亦难以认定被告不知情,故其本质上属基于家事代理关系而所为的行为,由此产生侵权责任,被告依法亦应予以承担。关于原告提起本案之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问题。本院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不同民事权利主体受到损害,各民事权利主体均有权起诉,同时亦应分别提起诉讼,故原告认为系争网帖内容侵害其名誉权而提起本案诉讼不属重复起诉,何况在雷欧公司起诉被告的案件判决中,就系争网帖中涉及原告的“跟踪偷窥,污蔑举报”部分,仅在事实查明部分对张愉、张栋的相关主张、证据和陈述作了客观表述,并未就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过实质性评价。关于系争网帖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权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起因于双方经营的淘宝网店商业竞争,系争网帖内容即涉及于此,且有关原告张栋的内容占比较小。虽然网帖认为有关部门对被告经营行为的检查系因原告的举报,缺乏相应依据,但其亦认为“公民据实举报是他的自由和权利”,并只是表述“对于那些捕风捉影、毫无根据的污蔑,我们断然不能接受”,故从相关文字内容来看,被告并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亦不足以认定原告的社会评价会因此而降低。有关“跟踪偷窥”一节,对于在案被告提供的视频、照片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原告并未予以否认,故考虑双方的经营纠纷情况,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角度而言,可以认定原告当时入住被告经营场所对面的酒店系针对被告且有查看被告方工作情况的行为,另从网帖所附原告的监控截图来看,其亦对原告的面部特征进行了遮挡处理。故虽然网帖指称原告行为属“偷窥”,其评价过于偏激,且主张造成了被告工作人员“先兆流产性出血”缺乏因果关系方面的依据,但亦不足以认定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并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综上,本院认为系争网帖中有关原告的指称及评价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文嘉审 判 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斜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