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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仲仲与牛朝鹂同居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仲,牛朝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仲仲,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朝鹂,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仲仲与被执行人牛朝鹂同居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牛朝鹂返还申请执行人刘仲仲彩礼410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仲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彩礼4102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413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员 运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