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河南昱升高效农业有限公司与李战军、王彦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昱升高效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王延军,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战军。被执行人王彦忠。本院在执行河南昱升高效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战军、王彦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战军、王彦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战军、王彦忠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战军、王彦忠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战军、王彦忠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