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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桓恺与被执行人付怀亮子女抚养费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桓恺,付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付桓恺(付天权),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彦,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付怀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桓恺与被执行人付怀亮子女抚养费执行一案,向被执行人付怀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将执行款6600.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桦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调解书(二)项2013年8月份至2015年5月份子女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逢 珠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