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文忠与被执行人田军、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忠,田军,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27-1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忠,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0802196108280031,住湖南省永定区崇文办事处上红沙湾15号。被执行人田军,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102196605100011,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路4号。被执行人罗芳,女,1965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10219650101002x,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路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忠与被执行人田军、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2.3万元,已经执行到位83254元。现经查,被执行人田军、罗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罗文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军、罗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罗文忠也愿意等被执行人田军、罗芳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