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桂超与李金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超,李金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桂超,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李金波,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受理原告桂超诉被告李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超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