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丽辉与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辉,刘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辉。被执行人刘忠伟。陈丽辉与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忠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丽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