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娄继伟诉吴海楠 李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继伟,吴海楠,李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民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娄继伟,男,汉族,住址绥中县西甸子镇。被执行人:吴海楠,女,汉族,住址绥中县。被执行人:李桐,男,汉族,住址绥中县西甸子镇。本院在执行娄继伟诉吴海楠李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海楠李桐应给付执行款2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海楠李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民执字第004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