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庞绍阁诉蔡天丽为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绍阁,蔡天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庞绍阁,女。被告:蔡天丽,女。原告庞绍阁诉被告蔡天丽为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绍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万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