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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庞绍阁诉蔡天丽为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绍阁,蔡天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庞绍阁,女。被告:蔡天丽,女。原告庞绍阁诉被告蔡天丽为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绍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万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