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蔡东海与郑筠、张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414号原告蔡东海,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筠,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张清福,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蔡东海与被告郑筠、张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郑筠、张清福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陈永华代理审判员曾祥顺人民陪审员卢桂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书记员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