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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蓝卫珍与邱树荣、吕金敏、范丽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蓝卫珍,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畲族,教师,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邱树荣,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吕金敏,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范丽萍,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蓝卫珍诉被告邱树荣、吕金敏、范丽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马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