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姚佳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张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姚佳蓉,张树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青年路。负责人范亚雄,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佳蓉。原审被告张树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孝义青年路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姚佳蓉,原审被告张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民初字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通过EMS法院专递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上诉人人保财险孝义青年路服务部于2015年7月24日16时18分签收法院专递,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92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一璠审判员 刘世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