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与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被执行人于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19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