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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艳明,任冬华,唐晓英,杨秀华,邓素英,谢红艳,唐本强,文兰芳,敖瑞云,经春秀,周小艳,蒋旭红,唐春香,邓建平,蒋清连,李艳林,赵鸾秀,邓运红,谭丽秀,陈玲,高丽君,唐冬梅,曹春艳,欧珍全,蒋晓秋,周小凤,张玉香,周素芬,唐存凤,刘德珍,高德贵,蒋向红,韩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市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蒋艳明。申请执行人任冬华。申请执行人唐晓英。申请执行人杨秀华。申请执行人邓素英。申请执行人谢红艳。申请执行人唐本强。申请执行人文兰芳。申请执行人敖瑞云。申请执行人经春秀。申请执行人周小艳。申请执行人蒋旭红。申请执行人唐春香。申请执行人邓建平。申请执行人蒋清连。申请执行人李艳林,。申请执行人赵鸾秀。申请执行人邓运红。申请执行人谭丽秀。申请执行人陈玲。申请执行人高丽君。申��执行人唐冬梅。申请执行人曹春艳。申请执行人欧珍全。申请执行人蒋晓秋,女,1956年2月8日生,现住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号。唐云剑,男,1972年8月28日生,现住全州县全州镇凤凰西路**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凤。申请执行人周小艳,女,1968年10月23日生,现住全州县全州镇迎宾路******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香。申请执行人周素芬。申请执行人唐存凤。申请执行人刘德珍。申请执行人高德贵。申请执行人蒋向红,被执行人:韩素英,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艳明、任冬华、唐晓英、杨秀华、邓素英、谢红艳、唐本强、文兰芳、敖瑞云、经春秀、周小艳、蒋旭红、唐春香、邓建平、蒋清连、李艳林、赵鸾秀、邓运红、谭丽秀、陈玲、高丽君、唐冬梅、曹春艳、欧珍全、蒋晓秋、唐云剑、周小凤、周小艳、张玉香、周素芬、唐存凤、刘德珍、高德贵、蒋向红与被执行人韩素英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线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赔偿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判决民事赔偿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忠代理 审 判员 王美丽代理 审 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世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