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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508-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建花与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508-251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花,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申请执行人张彩玲,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温晓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元头巷5栋1层栋、2-6层。法定代表人蒋黎明。申请执行人黄建花、张彩玲、温晓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三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3088、3089、30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三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96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BN57**、BQ4Z47、BK827J、B868EK、B0HG57、B198XZ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另案冻结,上述财产本系列案无法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本系列案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