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诸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金荣与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荣,李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诸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王金荣,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东莱街***号。委托代理人姜福松,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岳,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诸由观镇后李家村。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金荣诉被告李岳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荣撤回对被告李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荣承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