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光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20号被执行人李光勇。关于李光勇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温鹿刑初字第010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光勇应处罚金5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未予履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才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陈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