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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66-1号原告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汤承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北关街78号。法定代表人郝士民,该公司总经理。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后,现因原告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及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