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北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北民初字第98号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遂溪信用联社”),所在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民,男,汉族,遂溪信用联社河头信用社主任,住遂溪县。被告黄海,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溪信用联社诉被告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溪信用联社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溪信用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朱爱春审 判 员 黄石养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遥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